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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 完全解析

持分想賣,還是想買?
兩個角度一次講清楚。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及內政部執行要點(112 年 8 月 22 日修正、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整理。34-1 是「讓共有物動得了」的法條,代價是「少數人要被通知、被補償、有機會插隊」。賣方看 Part A、買方看 Part B,個案仍請洽地政士或律師確認。

海線房仲冠良|懂你又懂房

〇、先把三句話記住

搞懂這張表,全篇的邏輯就通了。

你要做的事依據要不要其他共有人同意?
賣「我自己的持分」民法 819 Ⅰ不用,但要讓他共有人有機會優先買
賣「整筆土地/建物」土地法 34-1 Ⅰ(多數決)不用全體,過門檻就能賣
其他共有人插隊承接土地法 34-1 Ⅳ優先購買權,同一條件15 天

PART A

我有持分,我想賣

兩條路:只賣自己的持分(快,但價格被打折)/湊到門檻賣整筆(價格好,但程序繁瑣)。先算門檻,再決定走哪條。

路線一:只賣自己的應有部分

單純、快,但買方難找、價格會被打折。

① 好消息:不用問任何人

應有部分是你自己的財產,賣給誰、賣多少,其他共有人無權阻止。

② 壞消息:你有「通知義務」

賣掉之後,其他共有人可以用完全相同的條件(價金、付款方式、交屋條件全部一樣)把這筆生意接走——這就是 34-1 第 4 項的優先購買權。流程:

  1. 先和買方簽好買賣契約(要有具體條件,不能只說「我要賣了」)
  2. 存證信函或雙掛號通知全體他共有人:送戶籍地址(法人送事務所);明知沒住戶籍地要送實際住居所並切結。內容記明標示、出賣方式、價金、付款方法與期限、雙方姓名住所。數筆一起賣要分別記明每筆價金
  3. 等 15 天。接到通知 15 日內不表示 → 視為放棄
  4. 有人主張 → 買方換人、條件不變;多人同時主張 → 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5. 沒人買 → 檢附切結書(載明通知方式、主張情形,記明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辦過戶
⚠ 113 年新規:優先購買權「放棄」的部分,必須附切結書,不能只在登記申請書欄位記明。

無法送達怎麼辦?住所不明、雙掛號退回、遷出國外或無戶籍且已切結查無住所 → 才可公告(村里布告經村里長簽證,或登報),自布告/最後登載日起滿 20 日才生效。順序不能跳。

③ 沒通知就過戶,會怎樣?

34-1 的優先購買權是債權效力,不是物權效力:

  • 買賣有效、過戶有效,他共有人不能把房地要回去
  • 但他共有人可以向你(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 而且過戶前若被書面異議,地政事務所會駁回登記(土地登記規則 97 Ⅲ、要點 14)

所以不是「不能不通知」,是「不通知你自己扛賠償+案子可能卡住」。該做就做,成本最低。

④ 這三種情況,他共有人「沒有」優先購買權

  • 買方本身就是共有人之一(要點 13⑨)→ 把持分賣給另一位共有人,其他人不能插隊。最快最乾淨的成交路線。
  •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基地持分一併移轉給同一人(要點 13③)→ 一般買賣房屋不必為了土地持分通知全社區。
  • 法拍/行政執行標售取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登記者,免附放棄證明(要點 13⑧)。
反過來提醒:專有部分本身是共有的(例如一戶兩人共有),賣掉自己的專有部分+基地持分,該專有部分的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路線二:多數決賣整筆(34-1 第 1 項)

價格好、買方好找,但程序繁瑣、易生爭議。

① 門檻怎麼算(詳見下一段)

  • 方案 A:人數過半 + 持分過半(兩個都要過半)
  • 方案 B:持分合計逾 3 分之 2 → 人數不計

② 五個必做動作

  1. 事先書面通知全體他共有人(要在處分「前」)
  2. 對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補償,同意的共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3. 過戶時提出他共有人已受領或已提存的證明
  4. 取得物權者,要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5. 少數共有人仍享有優先購買權(要點 12),多數決不會消滅這個權利

③ 三個地雷

地雷說明
共有人不能當買方要點 3②:多數決有償讓與,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除非行使優先購買權)。想用多數決把地「賣給自己」=不合法
只限有償讓與不包括信託、交換所有權、共有物分割
設定地上權再賣也躲不掉要點 12:先設定地上權/典權、之後再賣土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113 年修正就是堵這個洞

④ 什麼情況會被地政事務所駁回(要點 14)

他共有人在登記完畢前書面異議,且主張:① 數筆併賣未分別記明價金;② 對價、補償、條件有爭執並附已起訴文件;③ 書面通知程序不符;④ 其他損害權益情形並附已起訴文件

談不攏怎麼辦?

門檻湊不到、也不想賤賣持分 → 協議分割 → 不成,向縣市地政機關申請調處(34-1 Ⅵ)→ 不服調處,訴請裁判分割(民法 824)。裁判分割可能是原物分割、變價分割或金錢補償;時間長(常一年以上),但常是打破僵局最有效的一張牌。

賣持分的實務心法

價格先講清楚
持分成交價通常低於「總價 × 持分比例」,折數視使用現況、共有人數、有無分管而定,委託前就要說明
共有人是最佳買家
先跑一輪共有人再談外部買方,往往更快、更好價,又沒有優先購買權問題
查共有人名單
申請第三類謄本(含姓名、地址,供行使優先購買權使用)
通知一定留書面
存證信函回執、退回信封,全部留檔

多數決門檻,剛好一半、剛好 2/3 都不算

執行要點第 7 點:過半數與逾三分之二,都是指「超過」——多出來才過門檻。

共有結構誰同意成不成立
甲乙各 1/2(兩人共有)任一方不成立 誰都湊不到,只能賣自己持分或走分割
4 人各 1/42 人(人數 2/4、持分 2/4)不成立 都剛好一半,要 3 人才行
3 人各 1/32 人(人數 2/3、持分 2/3)成立 走「雙過半」,不是「逾 2/3」那條
甲 2/3、乙 1/3甲單獨不成立 2/3 不算「逾 2/3」,人數也未過半;甲要再多一點

實例:三人共持 1/2、另一人持 1/2,怎麼算?

假設 4 位共有人:三人各持 1/6(合 1/2)、另一人持 1/2。門檻=人數要超過 2 人(3 人以上)、持分要超過 1/2。

同意的人人數持分結果
三小戶(1/6×3)3/4 ✓剛好 1/2 ✗不成立
大戶單獨1/4 ✗剛好 1/2 ✗不成立
大戶+1 小戶剛好 2 人 ✗剛好 2/3 ✗不成立
大戶+2 小戶3/4 ✓5/6 ✓成立

典型的「雙卡死」:三小戶合起來剛好一半、大戶自己也剛好一半,兩邊都動不了;連大戶拉一個小戶湊到 2/3,也因「逾 2/3 不含剛好 2/3」而失敗。最低成立組合是大戶+兩位小戶。

兩個變化要注意:① 若那 1/2 是公同共有(如繼承未分割),要先看內部有沒有過半/逾 2/3,達標才能併入計算;只有 1 人同意時,這 1/2 整個不計入。② 有人過世,就用其繼承人數與應繼分代入,人數會膨脹、門檻要重算。

實務上要動這種結構,通常是大戶去買一個小戶的持分(買到後人數 3 人、持分 2/3 以上),或直接走協議分割 → 調處 → 裁判分割。

PART B

我想買持分

你買的是「比例」,不是「那一塊」。應有部分是抽象權利比例,不對應特定位置——除非有分管契約。

先認清:分管的效力(民法 826-1)

  • 已登記的分管約定 → 對受讓人有效,你會被綁住
  • 未登記,但你明知或可得而知 → 你還是受拘束

所以買前一定要問:有沒有分管?有沒有登記?現況誰在用?

買持分的五大風險

1. 優先購買權沒處理乾淨,過戶卡關

最常見的翻車點。賣方沒通知、內容不完整、15 天沒跑完,他共有人一紙異議,地政事務所直接駁回。

2. 貸款不好辦

土地持分、無分管、共有人多的案件,銀行估值保守、成數低甚至不承作。先問銀行,再簽約。

3. 使用現況

土地上有他人建物?有租約?有地上權?特別注意: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租賃、地上權人)的優先購買權,位階高於 34-1(要點 13⑥)。基地承租人可能把你買的東西整個接走。

4. 共有人結構

共有人 3 人和 40 人(尤其繼承多年沒分割的祖產),難度差 10 倍。人數多=通知難、整合難、談判難。

5. 出場困難

持分好買難賣。進場前先想好出場路線。

買前查核清單

  • 土地/建物謄本:共有人數、各人持分、他項權利(抵押、地上權、典權、耕作權)
  • 限制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預告登記、破產/清算
  • 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有無註記「本地上權或典權係依土地法 34-1 設定」(113 年起新增,看到就提高警覺)
  • 分管:有無約定、有無登記、現況占用情形
  • 優先購買權文件:通知證明(存證信函+回執)、15 日是否屆滿、放棄切結書
  • 使用分區與管制:都市/非都市、可否建築、農地身分限制
  • 稅:土增稅、房地合一(持分一樣課)、地價稅自用與否
  • 貸款:先取得銀行口頭承作意見
  • 共有人意向:其他人想賣還是想守?決定你未來能不能整合

什麼情況下,買持分是好生意

你已是共有人
加碼買別人持分,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要點 13⑨),整合更有話語權
買到主導權
持分逾 2/3(人數不計)或人數與持分雙過半——買的不是土地,是「處分權」
位置清楚可用
有明確分管、可獨立使用,價格又反映持分折價
具整合價值
都更、危老、重劃、鄰地合併,持分是進場門票
反之要小心
位置不明、共有人眾多、被占用、沒分管又貸不到款——折價再多都要想清楚

出場路線

  1. 賣回給其他共有人(最順,且沒有優先購買權障礙)
  2. 繼續收購到門檻,走 34-1 第 1 項整筆處分
  3. 協議分割 → 調處 → 裁判分割,取得單獨所有權後再賣
  4. 原價轉售第三人(此時你就變成 Part A 的賣方,通知義務換你扛)

常見問答

Q:其他共有人不接電話、地址是空的,怎麼辦?

先送戶籍地址(雙掛號/存證信函)。退回或戶籍暫遷戶政事務所 → 查實際住居所並切結。真的查不到 → 才能公告,且要滿 20 日才生效。順序不能跳。

Q:他共有人說「我要買,但價格太高能不能便宜點」?

不行。優先購買權是同一條件——價金、付款方式、期限全部照抄。要議價就等於不主張。

Q:15 天怎麼算?

自他共有人接到通知起算 15 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以書面表示的,以通知到達出賣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Q:一次賣好幾筆地,共有人只想買其中一筆可以嗎?

可以(要點 12②,得僅就其共有的土地或建物行使)。例外:經法院判決確定具使用上不可分性、或依法令應併同移轉。但若他兩筆都是共有人,就不能只挑一筆。

Q:法拍買到持分,要通知嗎?

持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的權利移轉證書辦登記,無須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證明(要點 13⑧)。

Q:多數決賣掉,少數共有人的錢怎麼給?

同意處分的共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領不到就依法提存,過戶時附受領或提存證明。價金多寡不是地政機關的審查範圍,有爭議走民事訴訟。

法源速查

議題依據
賣自己持分不需同意民法 819 Ⅰ
處分共有物原則需全體同意民法 819 Ⅱ
多數決門檻土地法 34-1 Ⅰ
事先書面通知/公告土地法 34-1 Ⅱ、要點 8
連帶清償、提存土地法 34-1 Ⅲ、要點 11
優先購買權土地法 34-1 Ⅳ、要點 12、13
15 日視為放棄、債權效力要點 13⑴⑸
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要點 3⑵
登記駁回事由要點 14、土地登記規則 97 Ⅲ
分管對受讓人效力民法 826-1
裁判分割民法 823、824
基地承租人優先權位階較高土地法 104、要點 13⑹

共有土地卡住了?先讓我幫你看結構

把謄本或持分狀況傳給我,
幫你判斷門檻過不過、優先購買權怎麼處理、下一步該走哪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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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法令說明,依 112 年 8 月 22 日修正、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執行要點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多數決是否成立、通知是否合法、優先購買權行使效力等均涉及個案事實與法院見解,實際案件請洽地政士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