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 完全解析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及內政部執行要點(112 年 8 月 22 日修正、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整理。34-1 是「讓共有物動得了」的法條,代價是「少數人要被通知、被補償、有機會插隊」。賣方看 Part A、買方看 Part B,個案仍請洽地政士或律師確認。
海線房仲冠良|懂你又懂房搞懂這張表,全篇的邏輯就通了。
| 你要做的事 | 依據 | 要不要其他共有人同意? |
|---|---|---|
| 賣「我自己的持分」 | 民法 819 Ⅰ | 不用,但要讓他共有人有機會優先買 |
| 賣「整筆土地/建物」 | 土地法 34-1 Ⅰ(多數決) | 不用全體,過門檻就能賣 |
| 其他共有人插隊承接 | 土地法 34-1 Ⅳ | 優先購買權,同一條件、15 天 |
PART A
兩條路:只賣自己的持分(快,但價格被打折)/湊到門檻賣整筆(價格好,但程序繁瑣)。先算門檻,再決定走哪條。
單純、快,但買方難找、價格會被打折。
應有部分是你自己的財產,賣給誰、賣多少,其他共有人無權阻止。
賣掉之後,其他共有人可以用完全相同的條件(價金、付款方式、交屋條件全部一樣)把這筆生意接走——這就是 34-1 第 4 項的優先購買權。流程:
無法送達怎麼辦?住所不明、雙掛號退回、遷出國外或無戶籍且已切結查無住所 → 才可公告(村里布告經村里長簽證,或登報),自布告/最後登載日起滿 20 日才生效。順序不能跳。
34-1 的優先購買權是債權效力,不是物權效力:
所以不是「不能不通知」,是「不通知你自己扛賠償+案子可能卡住」。該做就做,成本最低。
價格好、買方好找,但程序繁瑣、易生爭議。
| 地雷 | 說明 |
|---|---|
| 共有人不能當買方 | 要點 3②:多數決有償讓與,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除非行使優先購買權)。想用多數決把地「賣給自己」=不合法 |
| 只限有償讓與 | 不包括信託、交換所有權、共有物分割 |
| 設定地上權再賣也躲不掉 | 要點 12:先設定地上權/典權、之後再賣土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113 年修正就是堵這個洞 |
他共有人在登記完畢前書面異議,且主張:① 數筆併賣未分別記明價金;② 對價、補償、條件有爭執並附已起訴文件;③ 書面通知程序不符;④ 其他損害權益情形並附已起訴文件。
門檻湊不到、也不想賤賣持分 → 協議分割 → 不成,向縣市地政機關申請調處(34-1 Ⅵ)→ 不服調處,訴請裁判分割(民法 824)。裁判分割可能是原物分割、變價分割或金錢補償;時間長(常一年以上),但常是打破僵局最有效的一張牌。
執行要點第 7 點:過半數與逾三分之二,都是指「超過」——多出來才過門檻。
| 共有結構 | 誰同意 | 成不成立 |
|---|---|---|
| 甲乙各 1/2(兩人共有) | 任一方 | 不成立 誰都湊不到,只能賣自己持分或走分割 |
| 4 人各 1/4 | 2 人(人數 2/4、持分 2/4) | 不成立 都剛好一半,要 3 人才行 |
| 3 人各 1/3 | 2 人(人數 2/3、持分 2/3) | 成立 走「雙過半」,不是「逾 2/3」那條 |
| 甲 2/3、乙 1/3 | 甲單獨 | 不成立 2/3 不算「逾 2/3」,人數也未過半;甲要再多一點 |
假設 4 位共有人:三人各持 1/6(合 1/2)、另一人持 1/2。門檻=人數要超過 2 人(3 人以上)、持分要超過 1/2。
| 同意的人 | 人數 | 持分 | 結果 |
|---|---|---|---|
| 三小戶(1/6×3) | 3/4 ✓ | 剛好 1/2 ✗ | 不成立 |
| 大戶單獨 | 1/4 ✗ | 剛好 1/2 ✗ | 不成立 |
| 大戶+1 小戶 | 剛好 2 人 ✗ | 剛好 2/3 ✗ | 不成立 |
| 大戶+2 小戶 | 3/4 ✓ | 5/6 ✓ | 成立 |
典型的「雙卡死」:三小戶合起來剛好一半、大戶自己也剛好一半,兩邊都動不了;連大戶拉一個小戶湊到 2/3,也因「逾 2/3 不含剛好 2/3」而失敗。最低成立組合是大戶+兩位小戶。
實務上要動這種結構,通常是大戶去買一個小戶的持分(買到後人數 3 人、持分 2/3 以上),或直接走協議分割 → 調處 → 裁判分割。
PART B
你買的是「比例」,不是「那一塊」。應有部分是抽象權利比例,不對應特定位置——除非有分管契約。
所以買前一定要問:有沒有分管?有沒有登記?現況誰在用?
最常見的翻車點。賣方沒通知、內容不完整、15 天沒跑完,他共有人一紙異議,地政事務所直接駁回。
土地持分、無分管、共有人多的案件,銀行估值保守、成數低甚至不承作。先問銀行,再簽約。
土地上有他人建物?有租約?有地上權?特別注意: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租賃、地上權人)的優先購買權,位階高於 34-1(要點 13⑥)。基地承租人可能把你買的東西整個接走。
共有人 3 人和 40 人(尤其繼承多年沒分割的祖產),難度差 10 倍。人數多=通知難、整合難、談判難。
持分好買難賣。進場前先想好出場路線。
先送戶籍地址(雙掛號/存證信函)。退回或戶籍暫遷戶政事務所 → 查實際住居所並切結。真的查不到 → 才能公告,且要滿 20 日才生效。順序不能跳。
不行。優先購買權是同一條件——價金、付款方式、期限全部照抄。要議價就等於不主張。
自他共有人接到通知起算 15 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以書面表示的,以通知到達出賣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可以(要點 12②,得僅就其共有的土地或建物行使)。例外:經法院判決確定具使用上不可分性、或依法令應併同移轉。但若他兩筆都是共有人,就不能只挑一筆。
持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的權利移轉證書辦登記,無須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證明(要點 13⑧)。
同意處分的共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領不到就依法提存,過戶時附受領或提存證明。價金多寡不是地政機關的審查範圍,有爭議走民事訴訟。
| 議題 | 依據 |
|---|---|
| 賣自己持分不需同意 | 民法 819 Ⅰ |
| 處分共有物原則需全體同意 | 民法 819 Ⅱ |
| 多數決門檻 | 土地法 34-1 Ⅰ |
| 事先書面通知/公告 | 土地法 34-1 Ⅱ、要點 8 |
| 連帶清償、提存 | 土地法 34-1 Ⅲ、要點 11 |
| 優先購買權 | 土地法 34-1 Ⅳ、要點 12、13 |
| 15 日視為放棄、債權效力 | 要點 13⑴⑸ |
| 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 | 要點 3⑵ |
| 登記駁回事由 | 要點 14、土地登記規則 97 Ⅲ |
| 分管對受讓人效力 | 民法 826-1 |
| 裁判分割 | 民法 823、824 |
| 基地承租人優先權位階較高 | 土地法 104、要點 13⑹ |
本文為一般性法令說明,依 112 年 8 月 22 日修正、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執行要點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多數決是否成立、通知是否合法、優先購買權行使效力等均涉及個案事實與法院見解,實際案件請洽地政士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