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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線房仲冠良懂你又懂房
遺囑怎麼寫・完整指南

寫遺囑不難,
寫到有效才難。

台灣的遺囑有嚴格的法定要件,一個細節沒做到,整份就可能被判無效,最後還是回到法定分配。這一頁講清楚五種法定方式怎麼寫、特留分怎麼算,以及最新的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新制對你的影響。

重大變動:兄弟姊妹特留分走入歷史

立法院已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修正民法第 1223 條,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並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明定自公布後滿 6 個月施行。單身族與頂客族受影響最大——詳見下方「2026 新制」一節。

01

沒寫遺囑,會發生什麼事

不是「財產被政府拿走」,而是另一種更常見的麻煩。

財產會依法定應繼分分配

沒有遺囑,遺產就依民法規定的順位與應繼分分給法定繼承人。你想多留一點給照顧你的那個孩子、想讓房子給誰、想留一筆給沒有繼承權的人(例如同居伴侶、姪甥、公益團體),全都做不到。

不動產會變成「全體公同共有」

這是房仲最常遇到的死結。一棟透天由四個繼承人共同繼承,要賣、要貸款、要修繕,全部需要協商。只要有一個人不同意、聯絡不上、或人在國外,這間房子就卡在那裡好幾年。

真實常見的場景:父母走了,房子留給三兄妹。老大想賣、老二想留著出租、老三失聯。房子空了五年,稅照繳、房子照壞,最後只能走法院分割共有物。一份寫清楚的遺囑,就能把這五年省下來。

該繳的稅一樣要繳,而且時間很緊

遺產稅原則上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如果遺產大部分是不動產、現金不夠繳稅,繼承人會被迫在時間壓力下賤價賣屋。遺囑規劃時就該一併考慮繳稅資金從哪裡來。

02

五種法定遺囑方式

民法只承認這五種。不在其中的(錄音、錄影、打字列印簽名、LINE 訊息),都不是有效的遺囑。

一、自書遺囑最省錢

民法第 1190 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全文必須親手書寫——一個字都不能用打字、列印或他人代寫。
  • 要寫明年、月、日——缺日期就無效,這是最常見的失敗原因之一。
  • 要親自簽名——蓋章不能取代簽名。
  • 塗改要註明處所與字數,並另行簽名——寫錯了寧可整張重寫,不要隨手劃掉。
優點:不用花錢、不用找見證人、可以隨時改。缺點:沒有第三方驗證,最容易被質疑筆跡、質疑當時精神狀態,也最容易被藏起來或弄丟。

二、公證遺囑最穩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記明事由,按指印代之。

最推薦給有不動產、有爭產風險、或繼承人關係複雜的人。有公證人作成,日後被質疑無效的機率最低。可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會依財產金額收費。

三、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如果不是本人自寫,還要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的年月日及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內容在開封前保密,適合不想讓見證人知道內容的人。實務上使用比例不高。

四、代筆遺囑不便書寫者適用

民法第 1194 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見證人三人以上,比其他方式多一人。
  • 必須由遺囑人「口述」意旨——長輩若已無法清楚表達,這一項會出問題,實務上不少代筆遺囑就是敗在這裡。
  • 筆記、宣讀、講解要由見證人中的一人完成,且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同行簽名。

五、口授遺囑緊急用

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能使用,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筆記或錄音密封方式)。

時效很短: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就失去效力。而且事後須由見證人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撐過危險期就要趕快改立正式遺囑。

誰不能當見證人

民法第 1198 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這是最常見的無效原因。很多人請兒女、女婿、媳婦來當見證人——他們是繼承人或繼承人的配偶,通通不合格,整份遺囑會因此被推翻。找沒有利害關係的朋友、鄰居,或直接請公證人安排。
03

應繼分與特留分:你能自由分配多少

寫遺囑之前,先知道法律替繼承人保留了多少,剩下的才是你能自由決定的。

兩個名詞先分清楚

  • 應繼分:沒有遺囑時,每位繼承人依法可分到的比例。
  • 特留分:就算你立了遺囑,法律仍替特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比例。這是遺囑自由的天花板。

繼承順位: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配偶永遠有繼承權,與各順位共同繼承,比例依順位不同。

應繼分・特留分試算器

填入你的家庭狀況,看看有多少比例是你可以在遺囑裡自由分配的。

實際繼承人
配偶應繼分/特留分
其他繼承人每人應繼分/特留分
特留分總計(不可侵害)
你可以自由分配的比例

※ 本試算依民法第 1138、1141、1144、1223 條之一般情形計算,未處理代位繼承、拋棄繼承、繼承權喪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特殊狀況。個案請洽地政士或律師。

繼承人特留分(現行)特留分(新制施行後)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的 1/2應繼分的 1/2(不變)
父母應繼分的 1/2應繼分的 1/2(不變)
配偶應繼分的 1/2應繼分的 1/2(不變)
兄弟姊妹應繼分的 1/3刪除,無特留分
祖父母應繼分的 1/3應繼分的 1/3(不變)
04

2026 新制: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

這是近年繼承法最重要的一次變動,對單身族與頂客族影響最大。

修了什麼

  • 立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修正民法第 1223 條,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這一項。
  • 其餘繼承人的特留分規定完全不動:直系血親卑親屬 1/2、父母 1/2、配偶 1/2、祖父母 1/3。
  • 同步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後滿 6 個月施行
生效日還沒到。三讀通過不等於立刻生效,要等總統公布後再滿 6 個月。在新制正式施行前,現行制度仍然有效,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依然存在。實際施行日期請以官方公告為準。

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刪的是「特留分」,不是「繼承權」

兄弟姊妹仍然是第三順位的法定繼承人。這次修法只是拿掉「即使被遺囑排除、仍可主張的最低比例保障」。

所以如果你沒有寫遺囑,一切照舊。單身、沒有子女、父母也不在了,遺產依然由兄弟姊妹依應繼分繼承。新制給你的是「寫遺囑就能完全排除他們」的自由,但你必須真的去寫那份遺囑,否則等於沒有改變。

誰該立刻行動

  • 單身族: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已故的人。過去就算立遺囑要把財產留給好友、伴侶或公益團體,兄弟姊妹仍能主張 1/3 應繼分的特留分。新制施行後,遺囑可以完全依你的意思分配。
  • 頂客族: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已故的情況下,過去配偶要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而兄弟姊妹有特留分。新制施行後,可以透過遺囑把全部財產留給配偶。
  • 與手足關係疏遠或有嫌隙的人:這是這次修法最直接受惠的族群。
提醒:法務部原本提案中的特別貢獻制度、遺產酌給請求權等配套,這次三讀並未納入,留待後續研議。這代表未來仍可能有進一步修法,遺囑寫好後建議每隔幾年檢視一次。
05

想不留給某個人,可以嗎?

這是最多人問、也最多人誤會的問題。答案要分成兩種情況。

情況一:對象是兄弟姊妹

新制施行後,直接在遺囑寫明即可。因為他們已經沒有特留分,只要你在遺囑中把財產指定給其他人,他們就分不到。這是這次修法帶來的最大改變。

寫法上不必寫「我要剝奪某某的繼承權」這種容易引起爭議的字眼,只要把全部遺產明確指定給你希望的對象,就達到效果了。

情況二:對象是子女、父母或配偶

他們的特留分仍然存在,不能用遺囑直接刪除。但這不代表遺囑會無效——

民法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也就是說,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不是無效,而是被侵害的那個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把不足的部分要回來。他如果不主張,遺囑就照你寫的執行。實務上確實有繼承人選擇不爭的情況,但你不能把規劃建立在這種期待上。

真正能排除特留分的路:繼承權喪失

民法第 1145 條(節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這是法律上唯一能讓子女或父母連特留分都拿不到的正規途徑。但門檻不低:

  • 必須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事實——不是感情不好、不常回家、不孝順就算。實務上會看是否有具體、嚴重的言行,例如長期遺棄不扶養、施暴等等。
  • 必須由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這個表示可以寫在遺囑裡,也可以用其他方式為之,但寫在遺囑中並敘明具體事實,是最清楚的做法。
  • 會被檢驗——被排除的人可以提起訴訟爭執,法院會實質審查虐待或侮辱是否構成、是否「重大」。
寫法上的關鍵:不能只寫「因某某不孝,剝奪其繼承權」。要具體記載事實:什麼時候、發生什麼事、持續多久、有無證據(診斷證明、報案紀錄、通訊紀錄、證人)。事實寫得越具體,日後站得住腳的機會越大。這一段強烈建議由律師協助撰寫。

其他常見但要小心的做法

  • 生前贈與:把財產先過戶給想給的人。但要注意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規定——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的贈與,除非被繼承人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否則應加入遺產計算。另外還有贈與稅、土增稅與二年內贈與併計遺產的稅務問題。
  •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原則上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實質課稅原則下仍有被認定為遺產的爭議案例,不能當成保證。
  • 信託:彈性最高,可以指定給付時點與條件,適合有未成年子女或想分期給付的情況,但設立與管理成本較高。
絕對行不通的:要求繼承人「生前先簽拋棄繼承同意書」。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之,繼承開始前簽的任何拋棄協議都不生效力。很多家族糾紛就是從這張沒有效力的紙開始的。
06

自書遺囑範本

選一個情境,複製下來當骨架。務必全文親手抄寫,不能列印後簽名。

不動產一定要寫清楚。寫「我的房子」不夠,要寫到縣市、區、地段、地號、建號、門牌。同一個人名下有兩處不動產時,模糊的寫法會直接產生爭議。可以先調一份謄本,照著上面抄。
寫完之後,還有兩件事:一是指定遺囑執行人,讓有人負責跑流程,繼承人才不用湊在一起才能辦;二是讓人找得到——放保險箱裡卻沒人知道密碼,等於沒寫。可交由信任的人保管、寄存律師或地政士處,或選擇公證遺囑由公證處留存。
07

常見問題

錄影或錄音的遺囑有效嗎?
除了口授遺囑在生命危急的特殊情形下可以用錄音方式作成外,一般的錄影、錄音都不是法定的遺囑方式,不能單獨作為有效遺囑。不過錄影可以作為輔助證據,證明你當時神智清楚、出於自願,對日後可能的爭議很有幫助——但正式的那份,還是要用五種法定方式之一寫出來。
我可以寫好幾份遺囑嗎?以哪一份為準?
可以。遺囑可以隨時撤回或變更,前後遺囑內容有牴觸的部分,以後立的那份為準。所以日期非常重要。建議在新遺囑中明白寫出「本人先前所立之遺囑全部撤回」,並把舊的那份銷毀,避免家人拿著不同版本各說各話。
遺囑要不要公證才有效?
不需要。自書遺囑只要符合民法第 1190 條的要件就有效。但如果財產金額大、繼承人關係複雜、或你預期會有人爭執,公證遺囑的防禦力明顯高很多,值得那筆費用。
如果房子是我跟配偶共有,我可以在遺囑處分整棟嗎?
不行。你只能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持分)。另外要注意,配偶死亡時還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生存配偶可以先主張分配,剩下的才是遺產。這一塊常被忽略,實際規劃時要一併算進去。
遺囑寫了,遺產稅就不用繳了嗎?
不會。遺囑決定的是「怎麼分」,不影響「要不要繳稅」。遺產稅原則上應於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如果遺產以不動產為主、現金不足,繼承人可能被迫低價賣屋繳稅——所以規劃遺囑時,也要一併規劃繳稅的資金來源,例如保留一定現金部位或安排保險。
新制施行前後,我的遺囑要不要重寫?
如果你的遺囑內容涉及排除兄弟姊妹,值得在新制施行後重新檢視一次。新制施行前立的遺囑不會因此失效,但適用哪一套規則、以及過渡的具體處理方式,建議在施行日確定後諮詢專業人士確認。其他情況(有子女、有配偶)則不受這次修法影響。

房子要留給誰,值得現在就想清楚

遺囑裡的不動產要怎麼寫、持分怎麼分才不會變成死結、繳稅的錢從哪裡來——這些我可以先幫你把資產面整理清楚,再轉介合作的地政士與律師把文件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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