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必看・民法 451
房客沒搬、你又收了下一筆錢——法院可能認定你同意繼續租。之後想收回房子,就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
條文與契約條款皆引自官方原文|2026/08/24 查證一句話
租約到期房客沒搬,房東要做的關鍵動作是「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句話不是我掰的,是內政部契約第十五點第三項的原文。你不用自己在合約多寫,它本來就在裡面。
整件事的法源只有一條,而且很短。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拆成白話,成立要三件事同時發生:① 租期已經屆滿 ② 房客還在住 ③ 房東沒有「即時表示反對」。
注意第三點的重點在「不即表示反對」——法律要看的是你有沒有把反對的意思講出來,不是你有沒有收錢。收租金之所以危險,是因為它在證據上很像「我同意你繼續住」,反過來坐實了「沒有表示反對」。
期滿後照收下一筆、訊息已讀不回、口頭說「再看看」——這些都可能被認為沒有即時反對,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期滿前後以書面明確通知不續租、要求返還,並且留下紀錄。收到的錢也講清楚性質不是續租的租金。
你的影片說「沒那麼簡單」——法律上更精確的說法是這一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看懂這條,就懂為什麼房東會「趕不走房客」:定期租約期滿就消滅,你本來不需要理由;一旦變成不定期,你要收回房子就得落入這六款其中一款。房客乖乖繳租、乖乖使用,你就沒有現成的理由。
這才是那句「你的房子使用權,可能已經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真正的意思。
這是多數轉傳版本會講錯的地方。
很多人會說「合約裡要自己多寫一段,寫明期滿後收的是占用費不是租金」。方向對,但你多半不用自己寫——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裡本來就有,而且用詞更嚴謹: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三個重點:
①「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就是民法 451「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的具體動作,官方直接寫成房東的義務。做了,才擋得住 451。
② 官方用詞不是「占用費」,是「未返還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加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白話講就是占用費的意思,但寫進契約、寄存證信函時,照官方用詞寫比較不會有爭議。
③ 算到返還為止,未滿一個月以日租金折算。也就是拖越久累積越多,這一點對房客本身就有壓力。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原文:「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意思是——就算你只是把自家一戶租出去的個人房東,房東與房客之間一律視為消費關係,內政部那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你也有效。所以:契約審閱期至少三日不能寫成拋棄、不得記載事項共十款(例如不得寫「廣告僅供參考」、不得寫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寫房客不得申報租金支出、不得寫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等),違反的條款會無效。
自己在合約亂加條款要小心:加對了是保障,加到踩線那條就是白加。
勾一勾,看自己漏了哪幾項。紀錄只留在你這台裝置。
要講清楚的是:合約寫得完整、通知留得下紀錄,是把自己從被動變主動,不等於保證不會有爭議。個案事實不同、法院認定也可能不同,金額大或已經僵持的案子,請找律師或各縣市政府的租賃爭議調處。
本頁條文與契約條款皆引自上列官方來源,2026 年 8 月 24 日查證;法規可能修正,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