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必看・民法 451
房客沒搬、你又收了下一筆錢——法院可能認定你同意繼續租。之後想收回房子,就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
條文與契約條款皆引自官方原文|2026/08/24 查證一句話
租約到期房客沒搬,你要做的只有一件事:用書面講出「我不同意繼續租」。
這句話不用自己想,內政部的契約裡本來就有。
缺一個都不會發生。看看你有沒有全中。
租期到了
合約上寫的最後一天已經過去
房客還住著
東西沒搬、鑰匙沒還
你沒說「不續租」
沒表態、已讀不回
或說「再看看」
租約自動變成「不定期」
沒有到期日了。以後想收回房子,要有法定理由才行。
同樣是房客沒搬,講跟不講,後面完全是兩條路。
「先讓他住著,錢有收到就好」
「租約到期,我不同意繼續租,請返還房屋」
土地法第 100 條。不是這六種情況,房子收不回來。
門 1
自己要住或要改建
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門 2
房客偷偷轉租
違法把房子租給別人
門 3
欠租滿兩個月
押金抵完之後還欠兩個月以上
門 4
拿去做違法的事
房子被用於違反法令的用途
門 5
違反租約條款
合約寫了不能做,他做了
門 6
弄壞了又不賠
損壞房屋或設備,不肯賠償
房客準時繳租、正常使用、沒有轉租——六道門一道都打不開。這就是「趕不走房客」的真正原因,不是房東不夠強硬,是法律上沒有理由。
重點不是收不收錢,是你有沒有把話講出來。
很多人以為「只要不收下個月的錢就沒事」。不是。
法律看的是你有沒有即時表示反對。收錢之所以危險,是因為它在證據上很像「我同意你繼續住」——反過來坐實了你沒有反對。
所以正確做法是兩件事一起做:把不續租講出來、留下紀錄;如果還是收了錢,另外用書面講清楚那筆錢不是租金。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這是多數轉傳版本會講錯的地方。
網路上常說「合約要自己多寫一段,寫明期滿後收的是占用費」。方向對,但你多半不用自己寫——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裡本來就有,而且用詞更嚴謹。
三個重點:
① 官方把它寫成房東的義務:「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就是民法 451 說的「表示反對」的具體動作。做了,才擋得住。
② 別寫「占用費」,照官方用詞:是「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加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寫存證信函時照這個寫,比較不會被挑字眼。
③ 算到搬走為止,未滿一個月以日租金折算。拖越久累積越多,這對房客本身就是壓力。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不是只有代管公司才受規範。
就算你只是把自家一戶租出去,法律上房東與房客之間一律視為消費關係,內政部那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你一樣有效。
所以:審閱期至少三日,不能寫成拋棄;不得記載事項共十款——不能寫「廣告僅供參考」、不能寫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寫房客不得申報租金支出、不能寫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違反的條款直接無效。
自己在合約亂加條款要小心:加對了是保障,加到踩線那條就是白加。
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勾一勾,看自己漏了哪幾項。紀錄只留在你這台裝置。
被問最多的四題。
關鍵不在收錢,在有沒有即時表示反對。收租金之所以危險,是因為它在證據上很像「我同意你繼續住」。所以期滿後若收到錢,要用書面講清楚那筆錢的性質不是續租的租金。
不是收不回,是要有理由才能收回——就是上面那六道門。房客照常繳租、照常使用,你就沒有現成的理由。
意思對,但建議照官方用詞寫:「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以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以日租金折算),算到返還為止。寫存證信函時照這個寫法,比較不會被挑字眼。
是。法律明文把房東與房客之間視為具消費關係,所以審閱期至少三日不能寫成拋棄、不得記載事項那十款對你一樣有效。
每一條都可以自己去查。
要講清楚的是:合約寫得完整、通知留得下紀錄,是把自己從被動變主動,不等於保證不會有爭議。個案事實不同、法院認定也可能不同,金額大或已經僵持的案子,請找律師或各縣市政府的租賃爭議調處。
本頁條文與契約條款皆引自上列官方來源,2026 年 8 月 24 日查證;法規可能修正,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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