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必看・民法 451

租約到期沒做這件事,
定期租約會變不定期

房客沒搬、你又收了下一筆錢——法院可能認定你同意繼續租。之後想收回房子,就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

條文與契約條款皆引自官方原文|2026/08/24 查證

一句話

租約到期房客沒搬,你要做的只有一件事:用書面講出「我不同意繼續租」。
這句話不用自己想,內政部的契約裡本來就有。

三件事同時發生,租約就變了

缺一個都不會發生。看看你有沒有全中。

1

租期到了

合約上寫的最後一天已經過去

2

房客還住著

東西沒搬、鑰匙沒還

3

你沒說「不續租」

沒表態、已讀不回
或說「再看看」

租約自動變成「不定期」

沒有到期日了。以後想收回房子,要有法定理由才行。

差別只在你有沒有講那句話

同樣是房客沒搬,講跟不講,後面完全是兩條路。

沒講

「先讓他住著,錢有收到就好」

  • 租約變不定期,沒有到期日
  • 要收回房子,得符合六款理由之一
  • 房客乖乖繳租、乖乖住,你就沒有理由
  • 房子的使用權,不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
有講

「租約到期,我不同意繼續租,請返還房屋」

  • 租約真的結束了
  • 可以請求返還房屋
  • 可以按月租金收「相當月租金額」
  • 還可以再加一筆違約金,算到搬走為止

變不定期之後,只剩這六道門

土地法第 100 條。不是這六種情況,房子收不回來。

門 1

自己要住或要改建

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門 2

房客偷偷轉租

違法把房子租給別人

門 3

欠租滿兩個月

押金抵完之後還欠兩個月以上

門 4

拿去做違法的事

房子被用於違反法令的用途

門 5

違反租約條款

合約寫了不能做,他做了

門 6

弄壞了又不賠

損壞房屋或設備,不肯賠償

為什麼這很麻煩

房客準時繳租、正常使用、沒有轉租——六道門一道都打不開。這就是「趕不走房客」的真正原因,不是房東不夠強硬,是法律上沒有理由。

一、法律真正在看什麼

重點不是收不收錢,是你有沒有把話講出來。

很多人以為「只要不收下個月的錢就沒事」。不是。

法律看的是你有沒有即時表示反對。收錢之所以危險,是因為它在證據上很像「我同意你繼續住」——反過來坐實了你沒有反對。

所以正確做法是兩件事一起做:把不續租講出來、留下紀錄;如果還是收了錢,另外用書面講清楚那筆錢不是租金。

看法條原文(民法第 451 條)
民法 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二、那句話不用自己想,契約裡有

這是多數轉傳版本會講錯的地方。

網路上常說「合約要自己多寫一段,寫明期滿後收的是占用費」。方向對,但你多半不用自己寫——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裡本來就有,而且用詞更嚴謹。

三個重點:

① 官方把它寫成房東的義務:「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就是民法 451 說的「表示反對」的具體動作。做了,才擋得住。

② 別寫「占用費」,照官方用詞:是「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加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寫存證信函時照這個寫,比較不會被挑字眼。

③ 算到搬走為止,未滿一個月以日租金折算。拖越久累積越多,這對房客本身就是壓力。

看契約原文(內政部・第十五點第三項)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五、租賃住宅之返還(第三項)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三、個人房東也一樣要遵守

不是只有代管公司才受規範。

就算你只是把自家一戶租出去,法律上房東與房客之間一律視為消費關係,內政部那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你一樣有效。

所以:審閱期至少三日,不能寫成拋棄;不得記載事項共十款——不能寫「廣告僅供參考」、不能寫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寫房客不得申報租金支出、不能寫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違反的條款直接無效。

自己在合約亂加條款要小心:加對了是保障,加到踩線那條就是白加。

看法條原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5 條第 1 項 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四、房東租約到期避坑清單

勾一勾,看自己漏了哪幾項。紀錄只留在你這台裝置。

完成度 0 / 8

五、常見問題

被問最多的四題。

房客沒搬,我收了下個月的錢,租約就變不定期了嗎?

關鍵不在收錢,在有沒有即時表示反對。收租金之所以危險,是因為它在證據上很像「我同意你繼續住」。所以期滿後若收到錢,要用書面講清楚那筆錢的性質不是續租的租金。

變成不定期之後,我就永遠收不回房子了嗎?

不是收不回,是要有理由才能收回——就是上面那六道門。房客照常繳租、照常使用,你就沒有現成的理由。

「占用費」這個詞可以直接寫進契約嗎?

意思對,但建議照官方用詞寫:「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以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以日租金折算),算到返還為止。寫存證信函時照這個寫法,比較不會被挑字眼。

我只是把自家一戶租出去的個人房東,也要用內政部的契約嗎?

是。法律明文把房東與房客之間視為具消費關係,所以審閱期至少三日不能寫成拋棄、不得記載事項那十款對你一樣有效。

六、官方出處

每一條都可以自己去查。

要講清楚的是:合約寫得完整、通知留得下紀錄,是把自己從被動變主動,不等於保證不會有爭議。個案事實不同、法院認定也可能不同,金額大或已經僵持的案子,請找律師或各縣市政府的租賃爭議調處。

本頁條文與契約條款皆引自上列官方來源,2026 年 8 月 24 日查證;法規可能修正,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房子要出租、要收回、還是乾脆賣掉?

台中海線的房東,卡在租約、點交、修繕、房客不搬,都可以先問我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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