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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1 日新制,賣房到底要揭露什麼?「沒寫罰 50 萬」是罰誰

2026-10-23・約 4 分鐘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建物現況確認書新增太陽光電、加壓受水設備等揭露項目。網路傳「賣房沒揭露最高罰 50 萬」,罰的是契約不合規定、限期不改的企業經營者;一般屋主隱瞞瑕疵,要面對的是民法的解約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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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50 萬罰的是誰

✕ 「4/1 新制,屋主賣房沒揭露,政府最高罰 50 萬!」

  • 那個罰則是消保法第 56 條之 1,對象是契約不合規定的企業經營者。
  • 而且是先限期改正、不改才罰。
  • 一般屋主隱瞞瑕疵,是被買方依民法解約或要求賠償。

不是政府罰你,是買方告你。

一句話記住

知道的瑕疵寫出來,是在保護你自己。

這陣子很多人在傳:「4 月 1 日新制,賣房子沒揭露,最高罰 50 萬!」

新制是真的,50 萬也是真的。但罰的不是你想的那個人。

4 月 1 日改了什麼

內政部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附件「建物現況確認書」,經行政院核定,2026 年 4 月 1 日生效。改了三件事:

  1.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沒有設置、依法設置還是賣方自己裝、裝在哪、誰負責維護(第 19 項)
  2. 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房子不在自來水供水區域(例如高地社區)時,要寫有沒有加壓設備、蓄水池,以及維護責任(第 9 項)
  3. 混凝土氯離子檢測標準:房子蓋好之後混凝土已經硬了,改用「硬固混凝土」的標準(第 6 項)

內政部也同步修正了仲介用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把節能標示、光電設備一起納入揭露。

「最高罰 50 萬」罰的是誰

行政院的新聞稿寫得很清楚:銷售成屋的業者使用的契約,如果不符合應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

對象是「企業經營者」——建商、投資公司這類以銷售為業的。而且是先叫你改、不改才罰。

那一般屋主沒揭露呢?

不是政府罰你,是買方可以告你。

民法規定賣方要擔保房子沒有瑕疵。買方發現瑕疵要馬上通知你,之後可以主張解約或減價:通知後 6 個月內、交屋後 5 年內要行使。

但有一個例外: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就不受「通知後 6 個月」的限制(民法第 365 條)。

所以「知道漏水但不說」,風險是一直掛在你身上的。

建物現況確認書,總共問你 19 件事

賣房時你會簽到這份文件。以下是 2026 年 4 月 1 日版本的項目,每一項都是「有/無」要你勾:

# 項目 # 項目
1 未登記的增建、加建、違建 11 承租或占用他人土地
2 建物型態、現況格局 12 是否為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
3 汽車停車位種類、編號、權狀 13 約定專用部分
4 滲漏水與處理方式 14 公寓大廈規約
5 輻射屋檢測 15 管委會、管理費、有無積欠
6 混凝土氯離子(海砂屋)檢測 16 附屬設備留不留、算不算錢
7 兇殺、自殺等非自然死亡 17 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
8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消防設施 18 樓頂行動電話基地台
9 供水、排水、加壓受水設備 19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新增)
10 出租或被他人占用

第 4、5、6 項有欄位讓你寫處理方式:修好再交屋,或現況交屋並減價。把它寫進去,這件事就談清楚了,之後不會變成糾紛。

賣方的三個建議

  1. 知道的就寫。漏水、增建、曾經修過的地方,寫出來反映在價格上,比事後被告划算。
  2. 不確定的寫「不知道」,不要寫「無」。第 7 項甚至直接有「不知道曾發生」的選項。
  3. 檢測報告有就附上,沒有就照實勾「無」。

你可以自己查

一句話

知道的瑕疵寫出來,是在保護你自己。


不確定哪些要寫、怎麼寫?把屋況跟我說,我陪你把確認書一項一項勾完。

本文依行政院、內政部公告與民法整理(2026-10-23),僅供參考,個案爭議請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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