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跟仲介談到最後,一定會聽到這句:「我們簽專任好不好?」
專任和一般差在哪?很多人以為只是「給一家」跟「給很多家」。差最多的,其實是你自己找到買方的時候。
兩種委託,差在這裡
| 專任委託 | 一般委託 | |
|---|---|---|
| 可以同時給別家賣嗎 | 不行 | 可以 |
| 可以自己找買方賣嗎 | 委託期間內不行 | 可以 |
| 違反會怎樣 | 依內政部範本:視為仲介已完成,仍要付全額服務費、一次付清 | — |
內政部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本身就是專任性質,第十一條寫的是: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義務,仍應支付約定的服務報酬,並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所以簽專任之前,最重要的是那個期間。
委託書上要看的 6 條
依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① 審閱期至少 3 天 委託書和附件,你有至少三天可以帶回家看。沒給你審閱期,那個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② 委託價格要寫 沒寫委託價格,委託契約無效。(價格怎麼抓,看誰估最高就給誰賣?)
③ 委託期間要寫 沒寫期間,你可以隨時用書面終止。寫了,就看清楚起訖日,還有有沒有「期滿後延長」或「期滿後 X 個月內」之類的條款。
④ 服務報酬要寫 沒寫比例,仲介不能收服務報酬。寫了也不能超過內政部的上限:買賣雙方合計不超過成交價 6%。
⑤ 仲介要做的事
- 買方簽了要約書,24 小時內要轉交給你,不能隱瞞或扣留
- 收到定金,24 小時內要送交給你
- 你問銷售狀況,要隨時回報
- 不動產說明書要經紀人簽章、你簽認,副本給你留存
⑥ 買方毀約,沒收的定金怎麼分 你沒收的定金,要分給仲介的部分不得超過定金的一半、也不得超過約定的服務費,而且分了就不能再收服務費。沒寫比例,仲介不能請求。
那我該簽哪一種?
沒有標準答案,看你要什麼:
- 想要有人專心經營、定期回報:專任,但期間不要簽太長,先簽短一點看表現。
- 自己也有買方來源、或只想試水溫:一般委託。
不管哪一種,委託書至少帶回家看三天,這是你的權利。
你可以自己查
- 行政院〈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s://www.ey.gov.tw/File/D34DC4826DA9A991?A=C
- 行政院〈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https://www.ey.gov.tw/File/B78B1054BB1E18E
- 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https://www.land.moi.gov.tw/law/explainlist/105?lid=4035&type=0
⚠️ 範本是內政部建議的寫法,各家仲介的委託書可能不同,以你實際簽的那份為準。
一句話
先看委託期間,再決定要不要專任。
手上有仲介給的委託書看不懂?拍照傳給我,我幫你標出要注意的條款,簽不簽給誰都沒關係。
本文依內政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與契約書範本整理(2026-10-23),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