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前最貴的一堂課
房地合一稅自用優惠可以讓 400 萬以內免稅、超過部分只課 10%。但每年報稅季都有人被國稅局打回票,補繳一兩百萬。問題幾乎都出在同一個地方:以為「有設籍」就等於「有自住」。
海線房仲冠良|懂你又懂房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三項都要成立。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其中一人,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
⚠ 是「未成年子女」。如果戶籍是放在兒子名下,而他在這六年中間滿了 18 歲,成年那一刻起就不算數——這是最陰險的一個坑。只有直系尊親屬(父母)設籍居住也不符合。
中間租給別人住過、登記過公司行號、當工作室報過執行業務所得,六年就斷了,要重新起算。
採家戶歸戶制。配偶三年前賣房用過一次,你名下的房子就算其他條件全部符合,也要等到滿六年才能再用。這確立了「一戶六年一次」的規則。
被要求補件不是刁難,是依法確認你真的住在那裡。
這是最大宗。國稅局會用「生活及經濟重心」判斷,常見要求提供的資料包括:健保就醫紀錄的地區、水電費與信用卡帳單的寄送地址、電子發票消費紀錄、社區磁扣進出紀錄、停車紀錄。
注意:查核重點不是「有沒有繳費」,而是帳單寄到哪裡。
為了每年省幾千到一兩萬的持有稅而申請公益出租人,出售時卻因此失去 400 萬免稅額與 10% 稅率,可能要多繳幾十甚至上百萬。若六年內有處分打算,這筆帳一定要先算。
「連續」滿六年,斷過就重算。而且設籍這件事不能事後補救——不像成本費用還能補單據。
不行。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六年只能用一次,用完冷卻六年。
取得成本低代表獲利高,稅基大,國稅局查得也更仔細。這類案件建議事前就把證明文件備齊。
同一間房,符不符合條件差了一百多萬。
假設買進 3,000 萬、賣出 4,000 萬,先不計成本費用:
差 140 萬,而差別可能只是六年前有沒有把戶籍遷進去、或中間有沒有租出去過。
※ 自用優惠還可以併用重購退稅,兩者不衝突。換屋族一定要一起算。
本頁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財政部相關函釋整理,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個案是否符合自住條件由稽徵機關依事實認定,本頁不構成稅務意見,申報前請洽會計師、地政士或所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