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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前最貴的一堂課

400 萬免稅額,
不是設個戶籍就有。

房地合一稅自用優惠可以讓 400 萬以內免稅、超過部分只課 10%。但每年報稅季都有人被國稅局打回票,補繳一兩百萬。問題幾乎都出在同一個地方:以為「有設籍」就等於「有自住」。

海線房仲冠良|懂你又懂房

一、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三項都要成立。

條件一:設籍、持有、居住,連續滿 6 年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其中一人,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

⚠ 是「未成年子女」。如果戶籍是放在兒子名下,而他在這六年中間滿了 18 歲,成年那一刻起就不算數——這是最陰險的一個坑。只有直系尊親屬(父母)設籍居住也不符合。

條件二:交易前 6 年內,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中間租給別人住過、登記過公司行號、當工作室報過執行業務所得,六年就斷了,要重新起算。

條件三:交易前 6 年內,全家沒用過這個優惠

家戶歸戶制。配偶三年前賣房用過一次,你名下的房子就算其他條件全部符合,也要等到滿六年才能再用。這確立了「一戶六年一次」的規則。

二、國稅局最常否准的五種情況

被要求補件不是刁難,是依法確認你真的住在那裡。

1. 戶籍在、人不在

這是最大宗。國稅局會用「生活及經濟重心」判斷,常見要求提供的資料包括:健保就醫紀錄的地區、水電費與信用卡帳單的寄送地址、電子發票消費紀錄、社區磁扣進出紀錄、停車紀錄。

注意:查核重點不是「有沒有繳費」,而是帳單寄到哪裡

2. 申請過租金補貼或當過公益出租人

為了每年省幾千到一兩萬的持有稅而申請公益出租人,出售時卻因此失去 400 萬免稅額與 10% 稅率,可能要多繳幾十甚至上百萬。若六年內有處分打算,這筆帳一定要先算。

3. 六年中間戶籍遷出又遷回

「連續」滿六年,斷過就重算。而且設籍這件事不能事後補救——不像成本費用還能補單據。

4. 夫妻各放一間,想兩間都用

不行。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六年只能用一次,用完冷卻六年。

5. 房子是贈與或繼承取得、取得成本極低

取得成本低代表獲利高,稅基大,國稅局查得也更仔細。這類案件建議事前就把證明文件備齊。

三、實際差多少錢

同一間房,符不符合條件差了一百多萬。

用一個簡化的例子算給你看

假設買進 3,000 萬、賣出 4,000 萬,先不計成本費用:

  • 符合自用優惠:(4,000 − 3,000 − 400)× 10% = 60 萬
  • 忘記設籍或中間出租過,只能適用持有滿 5 年的 20% 稅率:(4,000 − 3,000)× 20% = 200 萬

差 140 萬,而差別可能只是六年前有沒有把戶籍遷進去、或中間有沒有租出去過。

※ 自用優惠還可以併用重購退稅,兩者不衝突。換屋族一定要一起算。

現在就可以做的四件事

先確認設籍起算日
去戶政調戶籍謄本,看清楚是哪一天遷入、中間有沒有斷過
留生活證明
水電帳單、信用卡帳單寄到那個地址;健保就醫盡量在附近。這些平常留著,報稅時就不怕
別為小錢丟大錢
六年內可能要賣的房子,不要申請公益出租人、不要有租金補貼紀錄
未成年子女要算年齡
若靠子女設籍,先算清楚滿六年那天他還未不未成年
賣之前先問
這個優惠一輩子六年才一次,用在哪一間、什麼時候用,值得先算過再決定

算完了,然後呢?

數字只是起點,實際還要看你的物件與條件。
把結果傳給我,幫你對一次真正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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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財政部相關函釋整理,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個案是否符合自住條件由稽徵機關依事實認定,本頁不構成稅務意見,申報前請洽會計師、地政士或所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