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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 vs 要約書

出價買房,
一定要先付一筆錢嗎?

看到喜歡的房子想出價,仲介請你付「斡旋金」——這是唯一的方法嗎?不是。你有權選擇不付錢的「要約書」。兩種都能出價,但效力、壓力和風險不一樣。搞懂再出手,才不會被自己的出價綁住。

海線房仲冠良|懂你又懂房

一、兩種出價方式,差在哪

依內政部規定,仲介應告知你可以選擇「要約書」,而不是只能付斡旋金。

 斡旋金要約書
要不要先付錢要,先付一筆表示誠意不用,以書面表明購買條件
談成後斡旋金轉為定金另行簽約、付定金
談不成無條件全額退還無金錢往來,自然失效
心理壓力已掏錢,較有推力較無壓力,賣方也可能覺得誠意較低

二、最關鍵的一件事:賣方一同意就成立

不管哪一種,效力的分水嶺都在「賣方簽回」。

賣方同意 = 契約成立

一旦賣方在你的斡旋單或要約書上,以你開的條件簽回同意,買賣契約原則上就成立了。這時候你反悔,可能面臨斡旋金被沒收,或依約負違約責任。所以「出價」不是隨便喊喊——你寫的價格與條件,賣方點頭你就要買。

出價前先想清楚

價格、付款方式、交屋時間、有沒有附帶條件(例如貸款成數不足可解約),這些在出價當下就要想好、寫進去,不是等成立了才後悔。

三、付斡旋金前,一定要確認

錢一旦付出去,收據上寫什麼很重要。

  • 收據要載明金額、委託期限、以及「談不成無條件全額返還」
  • 寫清楚你出的價格與條件,以及有效期間
  • 可加註解約條件(如貸款成數不足得解約並返還)
  • 避免付現金無憑據,保留匯款或收據
  • 記得:你隨時可以要求改用「要約書」

一句話記住

選擇權在你
斡旋金不是唯一方式,要約書一樣能出價,仲介有義務告知
成立點
賣方簽回同意的那一刻,契約成立,反悔有代價
出價=承諾
寫下去的價格與條件,賣方接受你就得履行
談不成
斡旋金應無條件全額退還,別讓它變複雜
條件先寫
貸款、交屋、附帶條件,出價時就寫進去

想出價,但不知道開多少、怎麼寫?

把物件傳給我,
幫你抓行情、想出價策略,斡旋還是要約、條件怎麼寫,一次講清楚。

用 LINE 問冠良 或直接撥 0915-295-958

本頁為一般性說明,斡旋金與要約書之效力、返還與違約責任依個案契約與相關規定認定,實際權利義務請以簽署文件內容及內政部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