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 vs 要約書
看到喜歡的房子想出價,仲介請你付「斡旋金」——這是唯一的方法嗎?不是。你有權選擇不付錢的「要約書」。兩種都能出價,但效力、壓力和風險不一樣。搞懂再出手,才不會被自己的出價綁住。
海線房仲冠良|懂你又懂房依內政部規定,仲介應告知你可以選擇「要約書」,而不是只能付斡旋金。
| 斡旋金 | 要約書 | |
|---|---|---|
| 要不要先付錢 | 要,先付一筆表示誠意 | 不用,以書面表明購買條件 |
| 談成後 | 斡旋金轉為定金 | 另行簽約、付定金 |
| 談不成 | 無條件全額退還 | 無金錢往來,自然失效 |
| 心理壓力 | 已掏錢,較有推力 | 較無壓力,賣方也可能覺得誠意較低 |
不管哪一種,效力的分水嶺都在「賣方簽回」。
一旦賣方在你的斡旋單或要約書上,以你開的條件簽回同意,買賣契約原則上就成立了。這時候你反悔,可能面臨斡旋金被沒收,或依約負違約責任。所以「出價」不是隨便喊喊——你寫的價格與條件,賣方點頭你就要買。
價格、付款方式、交屋時間、有沒有附帶條件(例如貸款成數不足可解約),這些在出價當下就要想好、寫進去,不是等成立了才後悔。
錢一旦付出去,收據上寫什麼很重要。
本頁為一般性說明,斡旋金與要約書之效力、返還與違約責任依個案契約與相關規定認定,實際權利義務請以簽署文件內容及內政部相關規定為準。